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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宁庆、浙江索普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3民初715号
原告:刘某,男,201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监护人:***,男,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系原告刘某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燕萍,衢州市衢江区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被告:浙江索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大后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果,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金城路826、828号1-3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衢州支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浙江索普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畅
书记员童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