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黔2601行初5号
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雷山县广播电视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4670748835T。
负责人梁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屈超勇,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裴迪,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贵州省凯里市北京东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袁世泽,局长。
主要负责人高家松,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邓子桃。
第三人韦某某,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雷山县。
第三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负二层及地上二至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90MA6DJ85Y5P。
法定代表人旷宗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冉茂任,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德江县。
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分公司不服被告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1日作出的州工伤认字[2020]15-06号《关于认定韦某某工伤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分公司以被告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自行撤销其作出州工伤认字[2020]15-06号《关于认定韦某某工伤决定书》,现已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雷山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江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舒胤雨(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