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328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县,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被执行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新世界社区服务中心林城西路95号盘江集团研发楼9楼。
法定代表人:旷宗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2020)黔2328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374406.12元,被执行人贵州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执行人***劳务范围内向申请人***承担支付责任,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3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20××42,建筑面积:115.83㎡),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20日止),已冻结被执行人的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存款394454.12元,并已依法扣划到本院执行款账户,现因执行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法院扣划其存款394454.12元提出执行异议,安龙县作出(2021)黔2328执异3号,驳回被执行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现被执行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提出复议,现复议还无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执12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柠
审判员 岑 飞
审判员 夏加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岑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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