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3执复9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36号负二层及地上二至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J85Y5P。

法定代表人:旷宗仁,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复议申请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云公司”)不服安龙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8执异3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龙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多彩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以394454.12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多彩云公司名下账号为82×××94_1的银行账户,多彩云公司对该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

安龙县人民法院查明,关于***与***、多彩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2020)黔2328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依据《工程验收证书》、《工程核算审核表》及被告多彩云公司与***签订的《施工协议书》约定,多彩云公司应付被告***的案涉七个村的施工费为796979.385元。据此,依照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务服务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付原告***施工费为708426.12元。因***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中有40000元不能明确其款项性质,则该40000元不能确定系支付给***的案涉7个村的施工费。故***已经向原告***支付的案涉七个村的施工费为334020元(374020元-40000元),所以,尚欠***的施工费为374406.12元(708426.12元-334020元)。……庭审中,被告多彩云公司虽向本院提交了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等用于证明已经向***支付了案涉七个村的工程款,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多彩云公司与***之间的合作除案涉七个村以外,还涉及其他市、县、村。多彩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明证明其明确向***支付了案涉七个村的工程款,……多彩云公司应在欠付***的施工费范围内对本案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74406.12元。二、被告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的劳务费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0年9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多彩云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黔2328执1270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合社82×××9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4454.1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日,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关路支行以394454.12元为限额,依法冻结了多彩云公司名下账号为82×××94_1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394454.12元)。多彩云公司对上述冻结行为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该院于2021年3月1日向多彩云公司进行询问时,该公司表示其于2020年9月14日签收(2020)黔2328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后,未向***支付任何劳务费。

安龙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多彩云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否成立。

关于多彩云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的问题。该案执行依据确定多彩云公司应在其欠付***的劳务费范围内向***承担支付责任,多彩云公司对该案债务应承担责任,清楚明确。该院执行过程中将多彩云公司列为被执行人立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对多彩云公司采取执行措施的问题。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尚欠***劳务费为374406.12元;多彩云公司应支付***劳务费为796979.385元,并且多彩云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向***支付了案涉劳务费,多彩云公司在收到(2020)黔2328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后也未向***支付任何案涉劳务费,所以该院以394454.12元(包括案件结案标的374406.12元、案件受理费3131元、执行立案费5516元、迟延履行金11401元)为限额冻结多彩云公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合社82×××9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4454.12元并未超出其欠付***劳务费范围,该院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

关于多彩云公司提出对判决内容有意见的问题。该院向多彩云公司询问时,多彩云公司提出其在收到(2020)黔2328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时,对判决内容有意见,认为其不欠***劳务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的规定,多彩云公司该项主张不属于本案执行行为异议的审查范围,其应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异议人多彩云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据此裁定:驳回异议人多彩云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多彩云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安龙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8执异3号异议裁定和(2020)黔2328执1270号之十七执行裁定,解除对多彩云公司账号为82×××94_1银行账户的冻结和扣划措施,将已扣划的394454.12元返还多彩云公司。事实与理由:复议申请人已提交与***所有项目的合同和来往账目的详细证据,可以证明复议申请人并未欠付***394454.12元劳务费,但一审法院从审判程序到执行程序到异议程序,从未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和评述,在未查清复议申请人是否欠***劳务费的情况下,直接冻结、扣划了复议申请人账户内的394454.12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安龙县人民法院查明的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安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多彩云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一案,多彩云公司的异议请求为:撤销(2020)黔2328执1270号之十七执行裁定,解除对其在贵州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2×××94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4454.12元的冻结措施。同日,安龙县人民法院以(2020)黔2328执1270号之十八执行裁定书,划拨了被执行人多彩云公司名下账号为82×××94_1的存款余额394454.12元。

本院认为,首先,在执行程序中,只要被执行人存在承担义务的可能,人民法院就应对其财产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本案执行依据(2020)黔2328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明确:“被告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欠付被告***的劳务费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故,安龙县人民法院将多彩云公司列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名下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其次,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多彩云公司的异议请求为解除对其账号为82×××94_1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4454.12元的冻结措施,复议请求为解除对多彩云公司账号为82×××94_1银行账户的冻结和扣划措施,将已扣划的394454.12元返还多彩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先提出执行异议,再申请复议,执行异议是复议的前置程序。而本案中,执行法院扣划多彩云公司账号为82×××94_1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4454.12元的执行行为尚未经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审查,故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对多彩云公司账号为82×××94_1银行账户的扣划措施,将已扣划的394454.12元返还多彩云公司。”的复议请求,本院不予审查。第三,对于复议申请人是否欠付***劳务费、欠付的具体金额等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审查范围,复议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来进行确认以上事项。综上,安龙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8执异3号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多彩云公司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安龙县人民法院(2021)黔2328执异3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德莉

审判员  马章鸿

审判员  卿烽展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韦家翠

书记员杨天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