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8民初1440号
原告:**,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伟(一般授权),贵州杉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J85Y5P,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负**及地上**。
法定代表人:旷宗仁,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理刚(特别授权),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启林(特别授权),贵州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书(特别授权),男,1976年6月3日出生,畲族,系黔东南州畲族文化发展研究会会长,住贵州省凯里市。
原告**诉被告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遗漏案件当事人,需要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欧昌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