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6民终304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益(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顾翠先,女,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J85Y5P,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负**及地上**。
法定代表人:旷宗仁,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启林(特别授权),男,贵州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顾翠先、**、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8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上诉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为由被上诉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顾翠先限期连带偿还所欠上诉人***欠款25万元及其利息(以25万元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一、二审诉讼受理费、诉讼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的保险费由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为:一、***以被上诉人“多彩云公司”在锦屏县“2017年多彩云户户用--乡村干线光缆及接入网建设改造工程”的项目部经理的身份,因为工程款没有结账,而项目部没有资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邀约上诉人垫资支付工人工资,可以在结算后给予一定的回报,上诉人***便前后汇款25万元给***(通过冉伦鸿转交)。***立有欠条,限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结算工程款时优先还款。后***未按时偿还欠款,进入诉讼阶段上诉人才知道实际是“多彩云公司”把国家招标项目工程,分包(实际不是分包而是转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施工,***与多彩云公司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中,无论有效与无效,凡涉及农民工工资,国家有特别规定,即不管是转包、分包,只要是有资质的承包人选择了不具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为分包人或转包人,发包人或有资质的总承包人对农民工的工资要承担支付责任。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多彩云公司”的法定义务。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多彩云公司”垫资支付工人工资在法律上是没有义务的,在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垫付农民工工资25万元后,形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债务关系。所以,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多彩云公司”连带偿还所欠原告垫资款25万元及利息是合法的。二、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请求顾翠先、**承担连带责任之诉求,也是错误的。被上诉人***与**、顾翠先于2019年1月5日协商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合伙出资承包(***原承包的)“多彩云公司”在锦屏县28个项目、在天柱县4个项目,2019年2月3日,***向多彩云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组织后期施工与结算,说明**已经成为对外合伙执行人,所以,2019年11月7日的承诺书,只要**一人签字,就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三、被上诉人多彩公司在一审所提交的证据,证明***所签《施工协议书》包含锦屏县项目28个及天柱县项目4个,工程款***和**先后己经基本领取,上诉人垫资所付工人工资是这些项目中的农民工工资,那么,就应该按承诺书优先偿还上诉人的欠款。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请求:一、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锦屏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8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判决书内容第一项为:由被上诉人贵州广电网络多彩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彩云公司”)、**、顾翠先与上诉人连带偿还一审原告***欠款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本案一、二审诉讼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为:一、一审关于被告多彩云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欠***款项是为了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向***借款,此项有欠条为证;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冉伦鸿、***成立个人合伙系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冉伦鸿之间并没有合伙协议,且一审法院在既没有合伙协议也没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的前提下认定其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从而将上诉人向***的借款认定为入伙资金,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欠条内容不难得出,虽然上诉人与***等人口头承诺为合伙,但又在欠条中在结算工程款后优先偿还,若根据一审法院的认定,三人既然为个人合伙,那么作为合伙人的***没有必要以个人名义向***出具欠条。所以***与***及冉伦鸿之间不存在合伙关系,是借贷关系。多彩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工程劳务款,上诉人因为多彩云公司未支付款项而欠付农民工工资,继而向***借款,故多彩云公司应对上诉人所欠***款项承担责任。二、顾翠先、**与***之间为合伙,应当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顾翠先二人取得的利益与***所欠款项是基于同一个项目,则应当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顾翠先答辩意见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中***与***认可二人是合伙关系,***也承认欠***退伙欠款25万元,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与**、顾翠先没有形成任何合同关系,当然不承担连带偿还欠款义务。
多彩云公司答辩意见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四被告连带偿还所欠原告***欠款508725元,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息6%支付利息至欠款508725元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提供担保的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5月26日,被告多彩云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了《施工协议书》,合同约定:***属于劳务承包,施工标准严格按照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络建设标准及验收标准进行;多彩云公司提起结算金额10%的工程工费,作为工程项目管理费,剩余90%工程工费结算给***,由***代表多彩云公司与建设方组织验收,施工协议期限为施工协议书签订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之后,冉伦鸿、***、***对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锦屏县工程进行合伙投资,但无书面合伙协议。因原告冉伦鸿生病,冉伦鸿与***退伙,2018年6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垫付锦屏县户户用工程、天柱县户户用工程工人工资共计508725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结算工程款优先还款”。因被告***在锦屏县的户户用项目没有验收合格,被告**、顾翠先于2018年12月5日起带队组织施工;2019年1月30日,被告***、顾翠先、**签订《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出资承包锦屏县广电公司户户通28个项目和天柱县四个项目以及天柱县、锦屏县的雪亮工程的劳务工程。**出资159万元、顾翠先出资100万元、***出资106万元;工程款扣除出资资金外,**占利润的36%,***占利润的34%,顾翠先占利率的30%”。2019年2月3日,***向被告多彩云公司申请,由**负责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工程锦屏县、天柱县工程建设工程施工权、处理后期关于该工程项目管理、对接、资金拨付、签订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文书。同时,***向**出具了《授权委托书》一份。2019年11月7日,***、**向冉伦鸿出具一张《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鉴于冉伦鸿为***、**、顾翠先(廖三嫂)三个股东的锦屏县、天柱县工程项目垫付前期农民工工资552566元,经股东与冉伦鸿共同协商,现股东对冉伦鸿承诺,1、工程项目款结算优先确保支付锦屏县、天柱县工程项目未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工程项目款结算支付完农民工资后,三个股东优先偿还前期冉伦鸿为股东垫付锦屏县、天柱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共计552566元,3、若锦屏县、天柱县工程项目亏损,三个股东共同承担偿还冉伦鸿为股东垫付锦屏县、天柱县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债务,其股东分摊债务偿还责任按股东股份的份额比例承担,4、冉伦鸿提供的支付农民工工资清单若与***所提供的投资成本清单有重复计算的事项,只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另查明,该《承诺书》中仅仅有**、***的签名,没有顾翠先的签名;庭审中,顾翠先明确表示不认可《承诺书》。2020年1月7日,原告向该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该院于2020年1月13日冻结了被告多彩云公司在贵州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锦屏县分公司“2017年多彩云户户用-乡村干线光缆及接入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工程款702565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原告负担申请保全费4033元,原告向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是2107元。2020年2月19日,原告冉伦鸿申请另案起诉其诉讼请求。另查明,从2018年1月15日至2020年1月22日止,被告多彩云公司共计支付被告***、**劳务费合计5655049.01元。庭审中,原告向该院明确其主张的欠款是退伙欠款,原告主张的退伙欠款为25万元,被告***认可尚欠原告***退伙欠款2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庭审中,***、冉伦鸿、***均自认双方系共同对多彩贵州“广电云”户户用锦屏县工程进行合伙投资,各当事人为合伙人,所以,***、冉伦鸿与被告***之间成立合伙关系。二、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的认定。1、关于被告***责任的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原告***、冉伦鸿与被告***达成了合伙协议,双方的口头合伙协议即产生法律效力。在合伙期间,冉伦鸿、***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因原告冉伦鸿生病,冉伦鸿与***退伙,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之日,即双方的合伙关系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了应支付***的金额以及时间,结合庭审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为25万元以及***认可尚欠***退伙欠款25万元,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欠款25万元。因双方已约定了具体支付欠款的时间,原告主张从2019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原告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该院予以支持以欠款25万元为计息基数,从2019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所支出的担保保险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担保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且原告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诉前财产保全进行担保,所以,对于原告诉请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不予支持。2、关于被告多彩云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认定。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原告与***成立合伙关系,被告多彩云公司在此期间并未与原告产生任何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多彩云公司并不是原告合同的相对方,原告对被告多彩云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3、关于被告顾翠先、**承担责任的认定。因顾翠先、**与原告没有签订任何合同,且双方没有形成任何合同关系,即**、顾翠先并不是原告合伙协议的相对方,所以,原告对被告顾翠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另外,原告冉伦鸿已申请另案起诉,对原告冉伦鸿的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第50条、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欠款25万元及其利息(以25万元为计息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原告***负担2260元,被告***负担2184元;申请费4033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的光盘系案外人冉伦鸿的对账录音,与本案无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之间系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2、***、多彩云公司、**、顾翠先对上诉人***主张的款项是否应承担?
因一审原告冉伦鸿已在一审中申请另案起诉,故本案不再将冉伦鸿列为本案当事人。关于上诉人***与***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一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的规定可知合伙合同是形成合伙关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合伙合同对合伙人的内部关系具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内部是否成立合伙关系,原则应以有合伙合同约定为据。本案中,***与***之间仅有***向***出具的《欠条》一份,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合同对合伙事宜进行约定,从《欠条》的内容来看,亦是***对***所垫付的锦屏县、天柱县户户用工程工人工资金额的确认,并承诺了具体还款时间。虽***一审庭审时认可其与***系合伙关系,但却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二人的合伙关系确实存在,结合《欠条》内容,***与***之间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为宜。而***对于***主张偿还的250000元本金及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没有异议,则***应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义务。
对于多彩云公司、顾翠先、**是否应承担偿还责任问题,上诉人***与***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之基础为双方的民间借贷行为,该笔借款的偿还责任人应为借款相对人即***个人,顾翠先、**并非***的借款关系相对人,与***并未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未对***欠***的该款项作出过共同偿还或担保的承诺,故对于***所主张的款项没有偿还义务。对于欠付民工工资所涉及到的发包人或者有资质的总承包人对农民工的工资所需承担的支付责任问题,主张主体应为农民工,上诉人***、***以***所借款项系支付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多彩云公司应承担偿还***借款义务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虽对于案由认定错误,但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8元,由上诉人***负担4444元、***负担44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莉
审判员 龙集东
审判员 杨再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陆羽婕
书记员杨绍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