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9460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葛伟刚,浙江戴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志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万利大厦505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662308549K(1\1)。
法定代表人:张福涛。
委托代理人:马媛媛,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25,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0609588003。
负责人:欧志邦。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志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和反诉原告杭州志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9月12日、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杭州志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反诉原告杭州志远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