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化坚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江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化坚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2民辖终1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江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CHUCHWEETIAK,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化坚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江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化坚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1民初248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海江南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注册地为淮海中路,实际经营地在浦东新区康桥路,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登记证明是认定公司住所地的有效证据,当事人主张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其在工商、税务等部门官方登记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当事人提供的照片、网页、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依据。上诉人注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章晓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