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34801号之二
原告:上海化坚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事必特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化坚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事必特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