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民初34801号之一
原告:上海化坚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事必特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化坚隔热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事必特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沪0106民初34801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事必特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8,03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实际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农业银行康桥支行XXXXXXXXXXXXXXXXX。
现被告已将188,030元支付本院,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事必特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如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农业银行康桥支行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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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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