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向文中、***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民再1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向文中,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纲,男,汉族,1965年10月22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组织机构代码证7395790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平,男,汉族,1979年6月生,住江苏省扬中市。系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向文中、***、***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苏11民申1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文中、***、彭纲申请再审称,1、未收到开庭通知,未参加案件诉讼,原审程序违法。2、2013年11月9日签订加工定作合同至今,双方未进行货款结算,原审以案外人***签收的材料为依据作出判决,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原审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案在本院再审期间,向文中、***、***参加了本院审查听证,并提供了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限于2017年6月19日前交纳再审案件受理费11397元,但至今向文中、***、彭纲未交纳。
本院再审中与向文中、***、彭纲多次电话联系不畅,依照向文中、***、彭纲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审理传票,***拒收传票退回,向文中、彭纲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再审认为,当事人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的,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受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本院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后,向文中、***、彭纲至今未交纳,再审中依照向文中、***、彭纲提供的送达地址依法送达了诉讼文书,但向文中、***、***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向文中、***、彭纲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