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向文中、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民申1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向文中。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彭纲。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平。
再审申请人向文中、***、***与被申请人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新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向文中、***、彭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竞
审判员*书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