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182执异25号
异议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寄。
被执行人向文中。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彭纲。
被执行人任和平。
本院在执行江苏华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公司)申请执行向文中、***、彭纲、任和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公开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1、法院查封的本人账户中,存款550000元系本人妹妹所有,法院不能查封;2、该执行案件中,法院应同时对向文中、***一并执行,而不能仅执行本人财产。综上,请求法院对本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
申请执行人华泽公司辩称1、该存款在***名下,即为其所有,法院予以查封,应为正确;2、向文中、***、彭纲对本案债务均负有共同偿还责任,法院执行彭纲、顾长***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异议人的请求。
被执行人彭纲辩称,本人与***主张一致。
本院查明,2015年9月16日就华泽公司与向文中、***、彭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扬新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文中、***、彭纲欠华泽公司定作物价款733190元,并自2014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付清。案件受理费11397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合计13717元,由向文中、***、彭纲负担。2016年2月18日依华泽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2月25日本院裁定追加任和平、***为被执行人。同日,本院扣划彭纲名下存款309907.75元。3月1日本院冻结***名下存款550000元。5月16日***提出异议,要求对其账户解除查封。
另查明,向文中与任和平、彭纲与***分别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对其名下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案中,经法院通知后,因向文中、***、彭纲均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遂对***名下相应存款予以查封并无不当。***提出该存款非其所有不能查封,因对于银行存款,其所有权应按照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名称确定,现由于该款存于***名下,且又不能证明归他人所有,对此,法院查封该款应为正确。***还提出,法院应同时执行其他被执行人,而不能单独对其执行,因对本案债务,向文中、***、彭纲、任和平、***均负有全部还款义务,现法院执行彭纲、***并无不当。故***提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