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耀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沪0104民初19312号
原告上海耀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卿、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已交付设备、开具发票、对设备的调试、培训已结束,故原告主张的诉请金额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供售后服务、培训服务,应当扣除10%质保金费用的辩称意见,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违约金的起止时间,根据合同的约定、结合《上海耀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调试验收单》记载的最后时间为2020年6月4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本案违约金应自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5日,原告(乙方、供货方)与被告(甲方、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高端视频会议终端/HD8005X产品5台,桌面型全向麦克风/HD8017产品5台,含票合计137,000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为137,000元整。本合同价格包括设备材料费、包装费、运费、税费、安装费、调试费、培训费、乙方应当提供的售后服务费和可能出现的保险费、知识产权费、接口协议费。下列有关本采购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有甲乙双方经办人签字及盖章确认的甲方货物采购订单(传真件有效)……4.乙方货物到货验收证明(包括设备型号、数量、外包装等)、乙方货物的质量验收证明。乙方承诺其出售给甲方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质保期自设备到场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的质量和技术规格应与甲方采购订单及技术规格说明中所提出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规格相一致:若甲方对货物质量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的,则乙方货物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乙方出售给甲方的货物由乙方负责送货运输或邮寄到甲方指定卸货地点,所产生的运输或邮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送货时间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送货地址及联系人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XXX号,联系人蒋某某)。每次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以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以甲方签字的送货单作为到货验收通过的依据。乙方提供的货物由乙方负责进行调试,并经竣工验收通过后视为货物的质量验收合格,以甲方认可的验收单作为货物质量验收通过的依据。甲乙双方确认的货款结算依据为:采购合同、甲方采购订单(传真件有效)、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甲方项目部人员签字确认的货物送货单及货物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培训资料。如因乙方缺少结算依据的,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合同内货物送达现场并经甲方指定人员签收且收到乙方开具的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以六个月银行承兑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系统调试前,乙方须提交系统调试方案,调试验收通过后,乙方须提交系统和设备的调试报告、操作手册、培训计划及培训资料,并保证甲方及最终用户的操作人员全面掌握系统操作功能。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货物如在质保期内发生故障,双方先以电话形式进行沟通,如电话不能解决的,则在接到报修电话后24个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上门维修。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未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二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等等。 2020年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开具2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分别为111,504.42元、41,256.64元。扣除税款后的金额为137,000元。 2020年3月2日,被告签收原告发送的合同约定货物。 《上海耀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设备调试验收单》记载:项目名称上海市黄浦江码头岸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远程视频会议项目;设备使用单位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人娄征,维护单位上海耀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维护人员刘某某。内容记载为:黄浦区外马路XXX号上海市黄浦江码头岸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远程视频会议设备调试、培训系统已全部调试、培训结束,且一切使用正常。客户反馈栏为空白。原告维护人员刘某某在“维护人员签字”处签名,签署日期为2020年6月3日。被告联系人娄征在“联系人签字”处签名,日期为2020年6月4日。 另查明:2020年8月13日,被告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20年9月14日,该院作出(2020)沪7101破111号民事裁定,受理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理中,双方确认,被告未开具银行承兑汇票。
一、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耀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7,000元 二、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耀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7,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三、驳回上海耀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23.3元,财产保全费1,225.82元,由上海建坤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兆根
书记员  张宝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