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3075号
原告:安徽林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张湾村小圩组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WNTYOP。
法定代表人:周传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沭阳学浩苗木场,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颜集镇周项村范前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339046569G。
负责人:范学浩。
被告:济南槐荫白梅苗木经营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十二路人防商业广场B2层F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4MA3POTOL95。
负责人:李西秀。
原告安徽林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沭阳学浩苗木场、济南槐荫白梅苗木经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林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林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林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林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