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

宁陵县永胜涂料与河南凌志集团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聂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1331号
原告:宁陵县永胜涂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23MA45MP8QOJ,经营场所:宁陵县宁阳路129号,经营人:刘博。
被告:河南凌志集团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1309351X。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明路193号2号楼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居里。
被告:聂深,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宁陵县永胜涂料与被告河南凌志集团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聂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详,本院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陵县永胜涂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胡营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