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晋0525执21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山河锦绣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山河锦绣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5民终165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9)晋0525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服务费、招标费、全部工程税款、结算书费用、承兑汇票贴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81112.5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0年3月16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6323.53元(其中包含申请执行费15211元)至泽州县人民法院账户,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费15211元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