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9277号
原告北京朴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优公司)与被告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上和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朴优公司与上上和公司签订的《幕墙工程施工协议书》,系朴优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中的室外幕墙工程分包给上上和公司,该分包工程内容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朴优公司以劳务合同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所立案由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朴优公司与上上和公司在合同中对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工程地点为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故本案应由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霍志勇
书 记 员 龙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