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

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晋0525民初1519号
原告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博、被告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泽州文化展馆装饰布展工程合同》及《泽州文化创意中心装饰布展工程合同》,原告作为承包方按时交付工程,被告支付了原告全部工程款,合同到此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也就此终止。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工程款35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河南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泽州文化展馆装饰布展工程合同》及《泽州文化创意中心装饰布展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泽州县珏山景区的泽州文化展馆及泽州文化创意中心的装饰布展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加现场签证增项,工期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两份合同价款共计10037122.57元。工程竣工后,2013年10月16日,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河南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装饰布展工程进行了初验,双方于同日召开了会议,对款项支付、初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等事项进行了确定。2015年7月20日,晋城恒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工程结算审定书》,报告结论显示:送审金额13754909.44元,审定金额10303043.38元,核减金额3451866.06元。其中,泽州文化展馆装饰布展工程送审金额8442339.52元,审定金额6286201.75元,核减金额2156137.77元;泽州文化创意中心装饰布景工程送审金额5312569.92元,审定金额4016841.63元,核减金额1295728.29元。2013年至2016年期间,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河南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8576705.15元。2016年7月11日,河南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向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晋城市新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表其进行代收款工作。2017年1月24日,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100000元工程款转入晋城市新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账户内。2017年4月5日,晋城市新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晋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山河锦绣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2月13日,河南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山西山河锦绣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其在晋城市的代理人,全权处理泽州珏山文化产业园的相关事宜。2018年2月14日,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将200000元工程款转入山西山河锦绣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内。2018年11月9日,河南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为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4月9日,泽州县民间习俗研究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代山西泽州珏山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1426338.23元工程款转入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至此,原告共支付被告10303043.38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泽州文化展馆装饰布展工程合同、泽州文化创意中心装饰布展工程合同、文化展馆和创意中心初验会议纪要,被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定书、付款证明及凭证、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
驳回原告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确定由原告上上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素霞
书记员 郭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