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赣1021民初1036号
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宏金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江西文青园林古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宁   可   行
书记员 饶敏孜书记员饶敏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