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1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沁水山安文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帅,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山安文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晋052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返还营业收入156455元及利息;2、返还能耗费142623.11元及利息;3、返还添置的办公用品及营运资产。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30日,被执行人沁水山安文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履行383182.11元(含本金374401.81元、利息8780.3元)。2022年7月22日,双方共同确认(2022)晋052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