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深集团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902民初1437号
原告:***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支路95号**苑4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680885104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南平东路98号稻田创业小镇A3精耕楼3405-3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4300391R。
负责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站南路6号第二十二层01**、第二十三层及二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78253538L。
负责人:***。
第三人:***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18号体育中心田径训练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1MA334CJ51T。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第三人***深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并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