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冠深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冠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福建省邮电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仓民初字第554号原告严依铨,男,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廖生营,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冠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马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女,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省邮电学校,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校长。委托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依铨与被告福建冠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邮电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依铨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依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6元,撤诉减半收取1628元,由原告严依铨负担。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