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叶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达吾提·肉孜与新疆叶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126民初875号 原告:达吾提·肉孜,男,维吾尔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叶城县。 被告:新疆叶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吾提·肉孜与被告新疆叶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老吴这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吾提·肉孜于2019年1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吾提·肉孜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吾提·肉孜撤回对被告新疆叶阳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7.2元,由原告达吾提·肉孜负担。 审判员 **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