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7102民初114号
原告: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禹西路鑫源家电城一号楼304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峰,山西双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张隽,董事长。
原告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付清工程款为由,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5元,由原告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世宁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亚琴
书 记 员 张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