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昌晟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第三人山某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58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慧梅,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晓,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告:***,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第三人: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禹西路鑫源家电城一号楼304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邢阿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明瑜

书 记 员 许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