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7民初582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慧梅,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圣惠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晓,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告:***,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第三人: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禹西路鑫源家电城一号楼304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庆娜,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路桥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邢阿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明瑜
书 记 员 许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