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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佳希贸易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11民初1064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航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A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