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1002民初1983号
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显胜乡冉**。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实验区芜湖片区立宇大厦11楼1101-112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辉,男,1993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与被告安徽皖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于202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4元,减半收取927元,退付原告庆阳虹桥加油站案件受理费927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