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东山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郊联盟村八队。
法定代表人:方家凯。
被执行人:安徽铜陵金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骆玉平,该公司董事长。
铜陵市东山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铜陵金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铜陵金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85515.7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