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6执3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东山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东郊联盟村八队。
法定代表人:方家凯。
被执行人:安徽铜陵金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骆玉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东山菌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铜陵金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利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706执3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义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晓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