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1091民初672号之一
原告廊坊合力天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中铁六局集团呼和浩特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卫东
法官助理 杨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