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3410浙江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410号
申请人:浙江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星城大厦2幢1001、1002、1003、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81998W。
法定代表人:鲁燕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兴市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澄江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083157563Q。
法定代表人:周春权,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由阳光财产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兴市乾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新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