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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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4418号之一
原告:**市舜运建筑工程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花园镇***油坊组14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巨星大厦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MA2B8199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市舜运建筑工程服务部与被告浙江鑫胜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市舜运建筑工程服务部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舜运建筑工程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市舜运建筑工程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