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筑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筑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华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4063号之一
申请人:安徽筑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杨店乡人民政府老办公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E6894N(1-1)。
法定代表人:李善金,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英龙居委会八二一街319号9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4004091G。
法定代表人:林雄新,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筑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现申请人安徽筑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贾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