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6民初3833号
原告:***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站区当涂北路16号启创产业园二期704、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937891XF。
法定代表人:万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政务北路与荐贤路交口666号在水一方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062463190T。
法定代表人:庄南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珊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