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玖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山东玖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02执保177号
申请保全人: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MA3C9UQJ5J。
法定代表人:*书太,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玖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涑河北街观蒙雅园4号楼4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CN757G。
法定代表人:公玮锋,总经理。
被保全人:公玮锋,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保全人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玖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玮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121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玖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玮锋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玖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公玮锋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