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05民初4403号

申请人: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创业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蒋敏叶,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翔宇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申请人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价值16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恒通客车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严 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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