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05执1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锡山区东湖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五洲龙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205民初56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确认五洲龙公司结欠宏宇公司定作价款866000元,此款由五洲龙公司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8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96000元,余款质保金5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如五洲龙公司未按期履行,则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宏宇公司可向法院申请与欠款866000元的未付部分一并执行。另,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8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30元,由五洲龙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宏宇公司垫付,五洲龙公司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并付给宏宇公司。因被执行人五洲龙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宏宇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五洲龙公司银行存款18632元,其中232元转开执行费,余款184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宏宇公司。后申请执行人宏宇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宏宇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执1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