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与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05执19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3月29日生,土家族
委托代理人:柏松波,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205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制造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9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97.8元,合计104093.8元,扣除***已经领取的8000元,宏宇公司还应支付96093.8元,并承担诉讼费4元。因制造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制造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制造公司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制造公司称已于2018年7月付清相关款项。
2018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支持,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