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148号
原告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亚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东扬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宏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宇公司)诉被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宏宇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宇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宇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05元,由宏宇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丽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