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紫光天府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881民初1248号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206211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昕玥,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紫光天府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煎茶街道菁蓉南三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EQE3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紫光天府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并按一年期LPR利率150%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12月9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3月9日为6992.92元,2023年3月10日至保证金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仍按上述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8月,被告向原告发送《成都紫光芯城项目户内门集中采购工程招标文件》,邀请原告投标。原告参加了投标,并于2019年8月23日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019年12月9日,双方签订了集中采购协议。之后,被告未向原告退还投标保证金。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紫光天府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实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保全费1055元,合计2275元,由被告紫光天府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