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160号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临沭中路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祥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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