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2060211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行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晰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