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81民初1250号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2060211R,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窗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UKJJG0A,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大彭路和***交口东50米龙塘青年工业园1#厂房。
法定代表人:胡换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时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窗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