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民初6575号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淤头村淤达山自然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920602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商业路1号五楼52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MA27WX4W9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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