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建梁经销部

阿克苏市建梁经销部、某某某某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922执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建梁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源加气站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阿克苏市建梁经销部与被执行人*******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6743.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县学府路以南*****都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层房产一套,因上述房产属轮候查封,无处置权限,因此视为执行不能财产。经法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房产,无股权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向其出示本院的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6743.7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都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         慧 审判员         周 玉 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大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