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建梁经销部

阿克苏市建梁经销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2021)新2901执保3263号 阿克苏市建梁经销部:     本院根据你(单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0)新2901民初331号之民事裁定书,依裁定书并依此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具体详见附表)。你(单位)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