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市民初字第5899号
原告阿克苏市东梁建材店。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阿克苏市东梁建材店业主,住阿克苏市。
委托代理人***,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市东梁建材站诉被告阿克苏地区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市东梁建材站于2016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阿克苏市东梁建材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阿克苏市东梁建材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2元,已减半收取2281元,由原告阿克苏市东梁建材店负担。
审判员 陈 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