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6706号
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帮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收到该案后,本院依法传唤双方到庭进行案件调查、调解,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已主动给付原告所欠货款19300元,其余原告放弃追索,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