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967号
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亚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学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杰、陕西安可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海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西安海
兴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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